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

導讀: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那么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關于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家知道我們駕駛車輛是需要駕駛證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發生也是越來越多,那么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交通肇事罪駕駛證吊銷幾年
一般情況下是二年,但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也是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