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債務糾紛起訴費用

導讀: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工程欠款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作為財產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由原告先行繳納訴訟費用。那么工程債務糾紛起訴費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工程欠款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作為財產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由原告先行繳納訴訟費用。關于工程債務糾紛起訴費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工程欠款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作為財產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由原告先行繳納訴訟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說。索賠是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三種情形之一致使無法施工的,承包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當發包人屢屢失信時,雙方已不具備合作基礎,承包人應當果斷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發包人嚴重違約行為,故可依據《合同法》97、107、113條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
有政府介入和領導關注,解決工程欠款已經屢見不鮮,這是及時、有效且簡便的清欠方法,承包人應當設法利用;另外承包人應當及時將失信發包人通告當地政府,由政府處罰和曝光。輿論在當今社會已經成為無冕之王,將拖欠事實見于報端、亮于熒屏,可以引起廣泛關注,可有力推動清欠工作。在穩定壓倒一切的當代中國,民工集體靜坐、上訪、示威不失為方便快捷之策,但是必須防止事態惡化。
工程款往往與合同漏洞、質量糾紛、簽證索賠、違約責任密切相關,聘請專業律師不失為高明之舉。專業律師可以審查合同條款、評估合同風險;可以為企業決策出謀劃策、為員工法治培訓;可以動態監控合同履行,及時解決糾紛;可以指導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可以及時收集證據,為調解訴訟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