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導讀: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關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都會有私家車,導致車流量的集聚增加,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繁。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我相信你一定會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人數每增加,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至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9)符合本條(5)至(8)項情形之一,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四、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參照上述規定。
與“交通肇事罪”有關的其他規定
1、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設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為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2、構成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對道路的含義進行了限定,擴大了本罪的適用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