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訴地點要怎么選擇

導讀:
一、欠款起訴地點選擇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那么欠款起訴地點要怎么選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欠款起訴地點選擇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關于欠款起訴地點要怎么選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欠款起訴地點既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一、欠款起訴地點選擇在《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三、欠款起訴地點選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一)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
(二)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五)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六)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