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死人逃逸后自首怎么判罰

導讀:
肇事方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那么醉駕撞死人逃逸后自首怎么判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方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關于醉駕撞死人逃逸后自首怎么判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車是極其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為酒精會麻痹駕駛人的大腦,這也是為什么交警部門嚴禁酒后駕車的原因。那么,醉駕撞死人逃逸后自首怎么判罰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于此的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在相應的訴訟時效內向相關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并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并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么,在被查獲歸案后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駕車,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后再自首,因為酒后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于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后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況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后駕車,這樣一來,量刑時既要考慮逃逸情節,又要考慮酒后駕車情節,對肇事人自然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