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民事賠償

導讀:
交通肇事 民事賠償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我們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并不一致。我們通??吹降慕煌ㄊ鹿实拿袷沦r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么交通肇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 民事賠償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我們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并不一致。我們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交通肇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民事賠償
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我們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并不一致。比如,受雇傭的司機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當事人,但民事賠償主體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立法,包括最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均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作概括和界定。我們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法律、法規和定義都未能給出我們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的實用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曾經在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駕駛人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駕駛人承擔;(二)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三)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四)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就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負擔事先已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據前款第(二)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駕駛人追償。”該條實際上是想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規定。但是有的委員提出,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確定由誰承擔責任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法可以不作規定。據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時將該條刪去了。由此也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由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實務上都是個復雜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頒布的司法解釋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主體問題的包括:《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這些解釋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
運行支配權,是指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歸屬,是指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即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間接利益。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形成一個淺顯的認識,即用“誰(對車輛)支配、受益,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責任”這一標準來簡要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當然,這種認識必然有局限,不能涵蓋所有情形,只能作為一個大體的把握標準。比如:非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事務,象馬路上曬玉米影響車輛運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誰支配、受益,誰承擔責任”的標準,因為曬玉米人不可能對車輛進行支配、受益,但因為,其影響道路正常通行,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也要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民事賠償主體的確定比較復雜,基于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的認知難以確定時,受害人應該把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主體盡可能的列為民事賠償主體,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