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標準是怎樣

導讀:
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一)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那么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標準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一)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關于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如果機動車主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額和賠償額是有賠付標準的。目前我國的各種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后不得提起。(參照精神賠償解釋第八條)
(二)賠償類別: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已可視為財產損失)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參照賠償解釋第九條)
(三)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特別情況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實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國家制度對法律制度的道德補充,對維護社會和諧完善我國法制具有積極地意義。
道路、氣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發生。
車輛技術狀況不良,尤其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后橋有故障,沒有及時檢查、維修。
當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觀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當。還有當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觀想象判斷事務或者過高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對前方、左右車輛、行人形態、道路情況等,未判斷清楚就盲目通行。
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缺乏安全行車常識,未掌握復雜道路行車的特點,遇有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
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如酒后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后,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于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于××××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后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