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

導讀:
確定一個統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首先要對精神損害的程度科學地劃分為不同等級,然后對不同等級配以相應的金額。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那么影響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定一個統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首先要對精神損害的程度科學地劃分為不同等級,然后對不同等級配以相應的金額。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關于影響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除第七個因素外,依據前六個因素根本無法確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數額,也無法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而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發展又要求確立一個統一的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這是因為:精神賠償權這一表現為人身人格權的民事權利每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當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護。精神本無價,如果要標價的話,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損害時,其價格應該說是相等統一的,不應受其他條件影響而有差別,這是其一。其二,在確定一個公平統一的賠償數額的同時,還應考慮精神損害程度不一或等級不同的具體情況,對不同等級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分別確定一個合理、公平、統一的賠償數額,以顯示法律的實用性和科學性。其三,對精神損害若不確定一個統一、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那么法官對精神賠償的自由裁量權空間就顯得太大了,他們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這樣不僅達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還容易滋生腐敗。確定一個統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首先要對精神損害的程度科學地劃分為不同等級,然后對不同等級配以相應的金額。根據精神損害程度的不同,可將精神損害劃分為四個等次,即:因侵權直接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為一級精神損害;因侵權間接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為二級精神損害;因侵權致人一段時間精神痛苦的,為三級精神損失;侵害死者人格權或侵害遺體、遺骨致人精神痛苦的,為四級精神損害。應考慮的因素。
第一,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因交通事故而使受害方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飲食與睡眠,影響工作和生活,因此患精神分裂或其他精神病;自殺未遂;是否有后遺癥等等。由于受害方出現上述癥狀有時是較輕的、短期的,而判定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要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故必要時,可由醫學專家鑒定后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第二,加害人主觀過錯程度。這可以作為考慮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據。過錯嚴重的,可能給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損害大,為平復這種傷害,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也體現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受害人較容易諒解和容忍,制裁也應較輕。
第三,侵權人具體的侵權情節。即從加害人侵權行為方式、手段等方面,分析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而綜合考慮情節之輕重。
第四,其他應酌定情節。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這一點不難理解,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上“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則所決定。由于精神損害賠償與其他損害賠償一樣,屬民事賠償范圍,是否對其提起訴訟,應完全由其權利主體(即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自主決定。因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傷殘等級越嚴重),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受害人職業、身份的不同影響到其受損害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也應適當考慮這一因素,但決不能使法律因人而異。如受害人是未成年子女,又系獨生子女,其父母因故不能再生育第二胎的,其父母經濟能力較差的,應予以受害人較高的撫慰金;若受害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人物的,應考慮予以較高的撫慰金;若受害人是老年人,他的子女已長大成人而無需扶養的,可考慮較低的撫慰金。
2、從加害人的角度。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由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往往很高,少則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或上百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往往也較高,至少數千元、數萬元以上,因此,要酌情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入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該后果按疾殘、死亡以及沒有殘疾三種結果進行處理,確定賠償范圍和項目。傷殘者除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外,還須予以殘疾賠償金,該殘疾賠償金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死亡者,支付親屬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亦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對沒有殘疾(指未達最低傷殘等級或其他損害情形),如造成懷孕婦女胎兒流產等,應根據情節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尤其是我國物價、工資、公民的實際收入等經常發生變化,或多或少影響賠償數額的變化。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我國國情、地區間的差異。同樣的侵權狀況,我們不可能比照美國的高額賠償數額來確定。這不是說我們的生命健康權不值錢,而是由于我國的物質生活水平還較低,同樣數額的金錢相對發達國家來說具有不同的精神利益的物質效果。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這主要是考慮到社會因素,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同樣的案件,在經濟發展相對較高的地區,可以確定較高的賠償數額,而在經濟發展較差的地區,可以確定較少賠償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