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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

陳明月律師2021.12.06276人閱讀
導讀: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那么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關于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評定結論 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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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page]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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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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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page]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page]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page]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page]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 附則

  5.1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page]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

  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 錄 C

  (規范性附錄)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C.1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臟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

  a. 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C. 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 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 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 , , 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page]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 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 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 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 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評定結論 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page]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page]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page]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page]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page]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 附則

  5.1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page]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

  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 錄 C

  (規范性附錄)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C.1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臟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

  a. 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C. 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 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 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 , , 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page]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 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 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 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 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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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一覽表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一覽表

    內容:交通事故鑒定十級傷殘可以賠付多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傷殘等級 賠償金額(元)10級(嚴重) 40,000元 - 70,000元 傷殘等級是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傷程度而規定的,交通事故傷殘10級一次性賠償多少1、十級(嚴重) 40,000元 - 70,000元 傷殘等級是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傷程度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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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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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收費標準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吳夢云

    2013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收費標準

    內容:一、法醫臨床鑒定收費標準中未含醫療機構檢驗檢查項目費用,醫療機構檢驗檢查項目按現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另行收費收費項目計算單位收費標準(元)備注損傷程度鑒定人300-600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300-600勞動能力、評殘鑒定人400-800行為能力鑒定人800-1000活體年齡鑒定人400-800損傷與疾病關系鑒定人600-1000男性性功能鑒定人500-800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件2000-3000活體檢驗照相人50-80二、法醫病理鑒定毒物分析按法醫毒物鑒定另行收費(一)尸體檢驗鑒定1、尸體檢驗鑒定具500-1000傳染病、放射性及腐敗尸體加收30%那么2013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收費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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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幾級,八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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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月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幾級,八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內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那么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幾級,八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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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1-10級傷殘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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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陽

    交通事故1-10級傷殘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內容: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到10賠償標準: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與基數,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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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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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內容: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2、膽囊破裂修補3、腸系膜損傷修補4、脾破裂修補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6、膈肌破裂修補。那么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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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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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

    內容:一級傷殘(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植物狀態;極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癱;截癱伴大便和小便失禁。(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那么最新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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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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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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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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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內容: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也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冶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4、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既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的,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交通事故車輛誤工費怎么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2023年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10級傷殘的,10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按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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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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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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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1-10詳細表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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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1-10詳細表

    內容: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1-10詳細表傷殘等級 傷殘程度 說明-----------------------------------------------------1級 輕度傷殘 輕微傷害,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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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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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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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國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

    內容:2、具體交通事故評殘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動能力完全喪失,具體交通事故評殘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動能力完全喪失,5、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別,其中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交通事故傷殘級別如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分為十級,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后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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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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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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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1-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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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1-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內容:2. 誤工費:按照小李實際減少的收入進行賠償,即 10000 元/月×,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1-10 的賠償標準1-10級傷殘賠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3. 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實際減少的收入進行賠償,即 100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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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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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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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交通事故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內容:交通事故傷殘十級認定標準法律主觀:交通事故10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頸部及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等部分,賠償標準根據傷殘系數、賠償年限、以及當地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來計算,交通事故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1、法律主觀:交通事故10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頸部及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等部分,賠償標準根據傷殘系數、賠償年限、以及當地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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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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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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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

    內容: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那么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1到10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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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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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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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內容: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程序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那么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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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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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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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旭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內容: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等級劃分標準律師解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相關法律知識:一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三級傷殘劃分依據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八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流動受限;c.斷續工作;d.社會交往受約束。那么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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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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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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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內容: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是包括一級到10級傷殘的標準,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確定級別。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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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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