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 財產保全

導讀:
車輛事故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規定,較以往的交通法律、法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涉及交通事故受害者搶救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的承擔及公安機關依法扣留事故車輛方面的變化較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現有的審判理念中對于肇事者無能力承擔民事賠償的,已不追究車輛所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車輛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事故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規定,較以往的交通法律、法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涉及交通事故受害者搶救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的承擔及公安機關依法扣留事故車輛方面的變化較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現有的審判理念中對于肇事者無能力承擔民事賠償的,已不追究車輛所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車輛事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事故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規定,較以往的交通法律、法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涉及交通事故受害者搶救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的承擔及公安機關依法扣留事故車輛方面的變化較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現有的審判理念中對于肇事者無能力承擔民事賠償的,已不追究車輛所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在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對于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搶救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車輛。在損害賠償方面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先行負責墊付。這個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和單位及機動車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也賦予了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肇事車輛的法律權利。在司法審判中,法院運用這一法律規定,落實到司法判決上使大多數受害者得到或保護了其民事賠償,而且對于公安機關避免涉法信訪案件的發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規定中,沒有將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作為民事賠償的義務人,致使法院在現階段審理案件當中,由于《安全法》作為專門法的明確規定,從而從法理上法院也不能適用《民法》的法理來審理此類案件。而把這個責任推向了保險公司和社會機構,由于諸多原因,在“社會救助基金”這個機構沒有成立的特殊條件下,致使受害者在肇事者無力支付民事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把矛盾直接轉嫁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涉法信訪案件的上升。涉法信訪案件產生的原因,我們認為:一是有法律規定的原因;二是有些受害人及其家屬由于對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不了解,以及多年來交通事故就是由交通隊解決的觀念沒有改變,將無法醫治傷者、得不到賠償等問題都歸罪于事故的辦案單位---交通隊。認為得不到搶救治療費、損害賠償是交通隊沒有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的,從而進行信訪投訴、告狀,甚至其他過激行為。例如:去年8月,我支隊某隊事故組處理一起傷人交通事故:肇事駕駛員在支付了一部分搶救費后不再繼續支付,而醫院又不再繼續治療,傷者家屬便將傷者抬到交通隊,說車讓交通隊給放了,非讓交通隊給解決,盡管民警耐心的講解法律知識,并告知家屬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家屬還是不理解,認為解決交通事故就是交通隊的事,仍下傷者就走了。先后兩次將傷者抬到交通隊,以示不滿。為此,雖然交通隊與醫院、車輛駕駛員、法院等相關單位積極聯系,采取多種措施解決此事,但是還是使受害者的民事賠償無法得到根本的解決。
在現實辦案當中,辦案民警針對受害者受傷、死亡的案件,在肇事者無能力履行賠償義務情況下,只是簡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規定,既“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出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然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一規定,向受害人及家屬作以說明,而對于車輛,只是告知我們必須在檢驗、鑒定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至于肇事者有無能力賠償,是否會形成涉法信訪案件,與辦案民警就沒有關系了。更談不上如何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了。而法院對于那些無能力賠償的交通事故案件,只是采取“空判”,結果當事人還是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這些都是導致涉法信訪案件發生的因素。
針對上述法律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變化,結合我們現實辦案的模式,我們認為,要想從根本上杜絕、減少涉法信訪案件的發生,辦案民警應該在掌握熟練運用自身法律知識的同時,要充分的運用其它相關法律知識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那么,應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解決這個問題呢?要想達到既讓受害者得到及時的救助、相應的補償,又能讓受害者及其家屬理解我們工作的性質及法律賦予我們的權限,減少因不知、不懂所造成的涉法信訪案件及其他過激行為的發生。我們辦案民警應該充分利用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及時為其指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在此,我們提出:“辦案民警如何運用訴前財產保全這一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這一課題”。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的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為訴前財產保全,二為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方法: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保全的內容,保全的方法可以以等值的金額保全,也可以用物品抵押進行保全。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訴訟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