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官司怎么打

導讀: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那么交通事故官司怎么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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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登記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上訴的判決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由于某種原因目前人們在進行機動車交易時未嚴格遵循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掛靠人等多方人員。保險公司作為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和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承保人亦直接作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今后還可能會出現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為訴訟主體的案件,訴訟主體較為復雜。
2、爭取合理的賠償項目能夠被支持
3、選擇正確的財產保全時機
訴前財產保全的困境。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那么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但是由于往往醫療沒有終結,無法進行傷殘鑒定,因此求償金額無法確定。如何處理,還要和能否查找車主等情形結合考慮。可以考慮先起訴、再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訴求等方案。
4、及時對事故認定予以救濟,正確運用其證據效能
必須認識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和當事人都把交警部門所認定的事故責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為依據,認為無交通事故責任則無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典型的例子是超載車輛上的乘客,其無需承擔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者,但其明知車輛超載仍搭乘超載車輛,對擴大的損失也是有過錯的,因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
5、關于戶口之別的賠償數額的支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羅某等五人與云南某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某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6、準確確定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一:明確被告。
在訴訟中,被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起訴的被告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被告的確定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在現實生活中,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于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受害人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第二:獲取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合理請求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若受害人致殘或死亡除前述款項還應包含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喪葬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