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

導讀: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那么機動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那么機動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1、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3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一次訴訟還未結束階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既可,但需要理由確實充分,證明原鑒定結論有誤的證據確鑿。
3、另行提起訴訟后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如原審已結束但發現傷殘等級提高,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所受傷害程度出現新情況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請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由于個別鑒定機構不太正規,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根據《民事證據若干規則的相關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傷殘鑒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傷者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在全面規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后,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