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兩次評殘的賠償標準

導讀: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鑒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那么交通事故兩次評殘的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鑒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那么交通事故兩次評殘的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兩次評殘的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1、可對傷殘級別進行鑒定
傷殘級別的鑒定是我們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鑒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2、可進行后續治療費的鑒定
后續治療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現需要后續治療或者康復的治療費用,可以在進行級別鑒定時一并提出委托鑒定。
后續治療費的索賠依據一般有三種:醫療證明、鑒定結論或者是后續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所以,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負擔,可在實際發生前申請鑒定一次性索要賠償。
3、可對護理級別進行鑒定
需要對護理級別進行鑒定的情況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傷殘級別出來后確定需要依賴別人協助才能生活。護理級別直接影響護理費的數額,而出院后的護理費一般依據護理級別進行計算。護理分為了四個級別,分別是一、二、三、四級護理,與傷殘級別一樣,級別數字越低,賠償的數額越高。
4、可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
這里的誤工時間僅指受害人,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需要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的情況是,受害人受傷后接受治療至痊愈所需要的休養時間究竟要多久,一般針對沒有傷殘級別的受害人,有傷殘等級的受害人按法律規定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實踐中,沒有傷殘級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在醫院未出證明,或者受害人認為醫院的證明不符自己實際的情況,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誤工費的數額則直接受誤工時間的鑒定結果影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