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導讀:
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那么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那么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營養費一般一天20-4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詮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判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后,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除非事故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同意和解外,否則最好都報警,以免怕麻煩而造成更多的麻煩。通常,交管部門是根據行車記錄儀、攝像頭,以及路況痕跡等來認定和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
1、行政救濟:《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規定:上級公安交通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在提起訴訟前,當事人可以收集能夠證明責任認定確屬錯誤的相關證據,向作出認定的公安交通部門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其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投訴,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核實后,可以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2、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