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責任一方怎樣賠償標準

導讀: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林-明要對章-華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其他無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刑事訴訟證據,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無責任一方怎樣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林-明要對章-華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其他無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刑事訴訟證據,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無責任一方怎樣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無責任一方怎樣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規定,是考慮到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危險性大,而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而言處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按照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機動車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若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主張減輕責任。只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林-明要對章-華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其他無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這一觀點主要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認定書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欄中直接寫明“鑒定意見”,且在對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放在鑒定意見中。
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有關事實,屬于公文書證,與其他書證相比證明力更強。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為了避免引起爭議,在移送起訴時起訴書中沒有將其放入書證中,而是在鑒定意見后作為證據單列出來。
交通事故是否算工傷事故,應當根據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過程中發生的,如果是上班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算作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