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賠償標準

導讀:
以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結論為準?!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谒氖l: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诹鶙l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那么交通事故骨折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結論為準。《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那么交通事故骨折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骨折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委托代理訴訟。當然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案情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分析。
(1)申請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1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以100%,2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9級傷殘乘以20%,10級傷殘乘以10%。
(2)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以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結論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于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總結: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經批準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鑒定完成后,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
1、檢驗、鑒定不能在30日內完成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還可以延長;
2、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如批準重新鑒定,那么扣車時間還要計算一個檢驗、鑒定期限。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