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賠償多少錢

導讀:
受理轄區內的122交通事故報警,進行現場勘查。交通事故的案件偵察、責任認定、調解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工作:當事人陳述、雙方當事人提供人證物證、檢車和評估的手續。那么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賠償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理轄區內的122交通事故報警,進行現場勘查。交通事故的案件偵察、責任認定、調解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工作:當事人陳述、雙方當事人提供人證物證、檢車和評估的手續。那么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賠償多少錢。關于交通事故二次手術賠償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療事故中需要二次手術,這時的手術費有誰承擔我們需要分情況來看,一是二次手術是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的,這時我們有權請求醫院承擔二次手術的手術費;二是醫院在醫療事故中并沒有過錯,二次手術有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醫院不承擔手術費。如果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1、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達現場。有警時間,二環路內(不含二環路)5鐘、二環路外10分鐘;無警時間,二環路內(不含二環路)15分鐘、二環路外20分鐘內趕到現場。
2、現場勘查工作流程:雙人勘查——繪制現場圖——拍照現場——提取痕跡物證——當事人或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訪問證人——拆除現場,恢復交通。
3、責任認定工作流程:重特大交通事故、疑難案件提交責任認定委員會討論,一般事故由辦案人提出意見,事故科在科長主持下,集體討論,并在討論意見書上簽字,宣布責任認定意見,送達責任認定書。
4、損害賠償調解工作流程:預約各方當事人——向當事人宣布賠償項目、標準、計算方法——實行兩次調解——兩次調解沒達成協議——終結,由當地區人民法院審理。
5、處罰事故責任人工作流程:根據事故責任人違章行為及所承擔的責任和損害后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分別裁決合并執行處罰——結果向當事人公開。
6、簡易程序流程:責任明確,車輛損失3萬元以下,無人員傷亡——當事雙方自愿——當場調解——對責任人罰款處理——不扣車不扣證(酒后駕駛、非司機開車、肇事逃逸等情節不適用此程序)。
7、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經車損評估后,車輛維修地點由車輛所有人自主選擇返回頁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1、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3、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4、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5、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