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路費理賠標準

導讀:
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交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據。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那么交通事故路費理賠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交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據。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那么交通事故路費理賠標準。關于交通事故路費理賠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交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據。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交通費等于往返費用乘以往返次數乘以往返人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1)撤出,迅速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進行定損;
(3)雙方寫明事故經過;
(4)事故雙方帶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公司定損單及其復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處理;
(5)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核實后,由事故責任方賠償損失。
2、交警快速的程序以及相關手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
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