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導讀: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近幾年,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日趨增多,而在司法實務中,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卻沒有得到徹底的厘清和統一,譬如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便是其中之一,隨著此類糾紛的不斷涌現,該問題的處理亟需得到應有的司法規范。該學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是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從《繼承法》及其《意見》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之內。那么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近幾年,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日趨增多,而在司法實務中,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卻沒有得到徹底的厘清和統一,譬如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便是其中之一,隨著此類糾紛的不斷涌現,該問題的處理亟需得到應有的司法規范。該學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是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從《繼承法》及其《意見》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之內。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近幾年,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日趨增多,而在司法實務中,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卻沒有得到徹底的厘清和統一,譬如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便是其中之一,隨著此類糾紛的不斷涌現,該問題的處理亟需得到應有的司法規范。
一、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界定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爭議比較大,當前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說”。“扶養喪失說”認為,因侵害他人生命導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從而使得家庭共同體對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喪失。該學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是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在立法例上采“扶養喪失說”。《民法通則》第119條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規定為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解釋》)則摒棄了“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而采“繼承喪失說”,這主要是迫于“扶養喪失說”在司法實務中所面臨的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根據“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賠償權利人未成年或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為限,如果受害人沒有受其供養的被扶養人,則賠償義務人就無須賠償該項被扶養人生活費,因為所謂的損害并不存在,其救濟當然亦無從談起。但是這樣便導致很多情形下相關的賠償權利人幾乎不能得到任何賠償,從而造成嚴重的利益失衡,這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
鑒于立法調整約束嚴格,且難預期,因此司法調整的選擇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因為司法的終極目的和價值目標就是司法公正,采取何種學說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人身賠償解釋》的出臺恰恰是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而對死亡賠償進行的一種司法調整。
二、死亡賠償金的不可繼承性
要討論死亡賠償金能否被繼承,必須要清晰遺產的界定。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之內。
同時,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對權利主體未來期待利益“逸失”的賠償,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遺產卻是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一定的時空限制。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并不具有遺產的性質,不能被繼承。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鑒于《人身賠償解釋》采“繼承喪失說”理論,對于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筆者以為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的確定
在分配的主體確定以后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那就是處在同一順序的權利主體之間如何進行分配呢?是否還是按照《繼承法》中確定的均等原則來進行處理呢?筆者以為,盡管《人身賠償解釋》采“繼承喪失說”理論,但死亡賠償金并不等于遺產,其分配的原則也必與遺產不同。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余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某種意義的賠償。
綜上,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筆者以為其權利主體的確定應當與法定繼承的主體范圍相吻合,但在分配的原則上又必須兼顧與死者共同生活這一特性來進行把握,二者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