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死亡有借條可以要回借款嗎

導讀:
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據,但在債務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債權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那么,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債權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那么,債權死亡有借條可以要回借款嗎?下面還是來看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吧!
債權死亡有借條可以要回借款嗎
債務人即使是債權人死亡了的情況,還是需要繼續償還這個欠款的,這個雙方之間的債務并不會因為債權人的死亡而結束這個債務的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如股票、票據、提貨單等,還有債權。對于債權來說,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質,不論其發生的依據為何,都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出借人死了借條有效嗎
借款人的死亡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借條的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
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是否存在銀行轉賬、現金交付、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平臺支付等付款憑證;該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是否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賭債等用于非法目的等的借款屬于無效借條;該借條內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借條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滿足以上條件借款屬于有效憑證,不因為債務人死亡而消滅。
債務人死亡后,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除外。做為出借人可以起訴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履行債務。雖然借款人死亡時所欠債務尚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經死亡,要求其履行債務已不可能。換言之,作為一方當事人借款人的死亡造成該借條名存實亡,那么在法律適用上就不能適用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嗎
(一)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的情況
關于債權人的父母是否能主張債權,首先要弄清楚債權人的繼承人有哪些。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知,父母是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還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也就是說,債權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有撫養關系但無法律上父母之名的其他人不能獲得債權的繼承權。
(二)債權人父母不能主張債權的情形
并非具有父母的身份就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事實上作為父母也有失去繼承債權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就是說,繼承人為以上法律禁止的行為的時候,就喪失繼承權,不能獲得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