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么規定的

導讀:
關于撫養權的規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具體有: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在經查實并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并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系。
一、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么規定的?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關于撫養權的規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具體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小孩撫養權怎么執行
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書關于撫養權的約定執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
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盡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
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于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并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并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