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拆遷有哪些補償標準

導讀: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一、廠房拆遷有哪些補償?
企業廠房拆遷補償包括企業因停業停產導致的損失,征地補償,安置費等。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
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二、廠房拆遷怎么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準給予補償,標準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準,如果你沒有房產證,至少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準。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準不一,但都是政策規定死了的,清點時不遺漏時就行。
(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由你提供購入發票(收據),作折舊處理補償。
法律法規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第一,當事人和解。除了檢查機關提起的公訴外,和解是最好的解決糾紛辦法,既能高效短時地解決糾紛,同時使糾紛各方都能盡可能的滿意,是雙贏或多贏的解決辦法;
其二,第三人或單位調解。譬如人民調解中心等,利用民間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間進行梳理矛盾,找到問題解決點,從而找出各方滿意的方案,解決糾紛。相比第一種,此種方式需要找到協調能力強的第三方,也是較好的方式;
其三,行政機關調解。運用政府的公信力,尋求政府的中間人地位和政府的社會權威解決糾紛,是大多數難解決糾紛的解決途徑;
其四,國家賦予準法律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和行業法律人士組成仲裁庭,仲裁裁決具有判決書一樣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是上升到司法層面的解決方式;
其五,司法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此方法是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以國家機器保證判決的有效性和執行性。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