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房拆遷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導讀:
我國目前對于補償的方式僅僅規定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但僅采取這兩種補償方式往往不能對被征收人實現最大限度的補償,對于房屋所帶給被征收人的隱形利益在征地拆遷中往往會被忽視,甚至會導致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是一些社會保障福利的喪失,與住宅補償標準不同的是,商業房在拆遷補償時,會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非住宅房屋應否認定為營業性用房,一般需滿足下列條件:(1)在拆遷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并設有正式生產經營場所。
商業性房屋的拆遷問題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的差別在于目的和土地性質的不同。
對于商業性房屋的拆遷問題,其并非僅局限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及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的非國有的土地上的房屋。
而除此之外,商業性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之間還是可以互相借鑒的。
在我國目前這種不穩定的房價態勢下,如果征收補償的政策跟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就會導致補償標準低于被征收人現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征地補償糾紛則在所難免。
因此,應該對拆遷補償確定意向時效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參照比例原則,保障征地拆遷行為建立在對被征收人損害最小的范圍內,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征收人的利益,引導征地拆遷活動向有序的方向發展。
我國目前對于征收補償標準的確定,主要采取的是參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而這又依賴于房屋評估機構。
因此,如何正確選擇一家房屋評估機構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應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協商或選舉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并將評估結果送達被征收人,而對于評估結果,被征收人不僅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甚至是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是,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而對于所依據的評估辦法,也規定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補償標準的科學合理化,但在實踐中,這樣的規定卻往往得不到完整的落實、收效甚微。
我國目前對于補償的方式僅僅規定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但僅采取這兩種補償方式往往不能對被征收人實現最大限度的補償,對于房屋所帶給被征收人的隱形利益在征地拆遷中往往會被忽視,甚至會導致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是一些社會保障福利的喪失。
對于一些被征收人而言,一旦其享受的優惠被侵奪,而其所需又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引發其與征收人之間的矛盾。
與住宅補償標準不同的是,商業房在拆遷補償時,會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非住宅房屋應否認定為營業性用房,一般需滿足下列條件:
(1)在拆遷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并設有正式生產經營場所;
(2)按項目批復內容或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生產經營;
(3)在本行政區內依法實際經營并按時納稅。但是,對于拆遷時已經停產或未經營的企業,很難給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實踐中,商業房拆遷補償標準比較復雜,各地規定也有不同,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在不清楚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