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導讀:
?推薦閱讀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法規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如果法院采取普通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會在立案后3個月以內審理完畢下達判決書。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怎么判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法規一、《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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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