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

導讀: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以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利為原則,一般按以下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四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以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利為原則,一般按以下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六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怎么爭奪子女撫養權
爭奪子女撫養權有兩種方式:協議和訴訟。雙方可以先協議商定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相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權條件進行判決。
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的,如果一方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則不利于爭取撫養權。法律規定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有吸毒、賭博、虐待兒童等。
法律法規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夫妻離婚都給多少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