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怎么賠償

導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一、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怎么賠償?
無證駕駛致人死亡,如果負事故主要和全部責任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根據責任的多少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數額是指按照法律規定,主要有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致人死亡坐牢還要賠償嗎
交通致人死亡坐牢還要賠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是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的,而肇事者坐牢是因為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者之間不是選擇關系,不能進行選擇。
法律法規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這是實踐中最為常用的規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依據乃是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當場受傷,所以大多數人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但這個計算規則存在三個不足:即要受到上文提到的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受害人治療時間和侵權人及賠償義務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制約.
《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又規定“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不盡合理。
(二)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實踐中也有人主張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理由是: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不過該規則同樣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治療時間的制約。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但到期后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有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商,但最終又未能達成協議。
由于事故未經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受害人治療終結之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治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法律上就更無此類規定了。
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實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