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不接受調解怎么處理

導讀:
經濟體制不斷深入改革,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在民間借貸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情況,遇到這類問題除了協商和打官司外,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由多種方法,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間借貸糾紛不接受調解怎么處理
1、如果已經起訴到法院,那么法院的解決方案就是判決和調解結案兩種方式。既然是調解,顯然需要雙方相互妥協、達成一致意見,調解之后雙方都不能上訴,因此,采用調解方式解決訴訟糾紛比較快捷而且能夠把握最終的解決方案。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那么就只能由法院判決,判決的結果取決于雙方的證據,判決之后雙方都可以上訴。
2、建議在衡量自己的證據材料、對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對方的調解條件在多大程度上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的基礎上再決定是調解還是由法院判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年利率在24%以內,法院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該部分利息已經支付的,借款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出借人予以返還。
民間借貸糾紛調解后得不到執行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糾紛進行調解后,一方不執行調解書的,另一方可以在二年內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間借貸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都具有執行效力。
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
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
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