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欠條可以變更出借人嗎

導讀: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最有力的證據,借款時能不能打好借條直接關系到糾紛時官司的輸贏。借條交付給第三方其實是借貸合同的債權轉讓。那么,欠款人欠條可以變更出借人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欠款人欠條可以變更出借人嗎
借條屬于債權,債權人是可以轉讓的。只要通知債務人,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不能更改,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債權人更改就是債權人變更,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名字改了,就是債務承擔人變更,需要債權人同意。如果原債權債務關系上有保證的,還會影響保證人所做保證的效力及范圍。
2、看你是改哪一方的名字了,才能得出更改對借款合同效力的影響,以及應該怎么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欠條可以由借款人寫嗎
首先,借錢的話應該打借條而不是欠條,兩者不一樣的。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就符合借條的主要條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借條與欠條有哪些不同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為了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法權益,債權的轉讓是有限制的,債權轉讓的條件是: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5、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