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沒收投標保證金

導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參與投標的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必須要按照招標人的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一定的投標保證金。
一、什么情況下沒收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參與投標的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必須要按照招標人的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一定的投標保證金。
但以下情況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2、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3、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4、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
二、沒收投標保證金情形規定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一、按照《辦法》三十七條的規定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定后5個工作日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退還的除退還本金外,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招標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招標是將土地的經營權以招標的形式來決定,這樣的方式節約了成本同時還減少了腐敗現象招標工作的組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業主自行組織,另一種是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業主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二、什么是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