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樣應付起訴離婚調解?

導讀:
在我國怎樣應付起訴離婚調解?
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的程序是:
1、申請調解。離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離婚調解。法院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
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4、調解結束。當事人經過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或者沒有達成離婚協議。法院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制作調解書,或者是進行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