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怎么判 如何起訴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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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怎么判?
1、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起訴?
交通肇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起訴狀,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狀,是被交通事故致死的受害人家屬要求肇事者承擔的民事死亡賠償,但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么我們的民事賠償要求就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要求。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駁回起訴。
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