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