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遺產糾紛處理有什么原則?遺產糾紛立案應提供什么材料?

導讀:
遺產一直以來都是一筆龐大的資產,所以說對于繼承人來講,他們十分重視遺產繼承的問題,并且在繼承人多的情況下,遺產糾紛因此誕生。那么2020年遺產糾紛處理有什么原則?遺產糾紛立案應提供什么材料?2020年遺產糾紛處理有什么原則?遺產糾紛立案應提供什么材料?跟著大律師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遺產糾紛處理有什么原則?
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處理遵循四個原則:一是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二是養老育幼,保護弱者;三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四是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從遺產繼承糾紛這個方面來看,應該多多對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理解和應用。
遺產糾紛立案應提供什么材料?
(1)提起繼承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應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應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親屬以外的人,應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薦函);
(4)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
(5)法定繼承要提供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
(6)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明: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的證明;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書。
(7)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明: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8)有具體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9)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者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進行查證。
什么情況下遺產繼承權利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并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