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要負刑事責任嗎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國家法律規定了每一位未成年人都是有監護人的,用來照看其成長。進行教育。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存在變更孩子監護權的,需要怎么辦理?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律師事務所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怎么辦理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是: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