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可以算在服刑期里面嗎

導讀:
公安機關在辦案時,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阻礙辦案,或者畏罪潛逃,也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通常都會在判刑之前對其進行拘留。不論是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計算服刑期嗎?大律網金牌律師顧問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計算服刑期嗎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羈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間或者逮捕期間的時間,在判刑之后也是會計算在刑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經過領導批準同意、交納了現金,而認為其是被合法釋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39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準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準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后,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為了嚴格執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必須對被私放的罪犯繼續執行刑罰,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