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規定

導讀:
所有的工程都在分包,你出事了,不是掛靠就是違法分包,總有一個“包”適合您!
首先,從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庇纱丝梢?,逃逸行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對交通肇事罪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而且承受這種量刑情節的主體只能是交通肇事人,而不能包括其他人。
其次從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來看,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共同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根本就不存在共犯的問題。雖然指使逃逸和逃逸行為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范疇,但指使逃逸和逃逸行為是發生在交通肇事以后,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使他人或自己逃避法律追究,所以僅以行為人對逃逸行為存在共同故意,就認為他們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當的。因此,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