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效力

導讀:
關于免除債務我們也經常聽說,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那么,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效力是怎么樣的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
關于免除債務我們也經常聽說,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那么,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效力是怎么樣的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大家閱讀。
一、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由該條文可知,債務免除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主債務絕對消滅。免除人的免除行為,使得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即全部消滅;債務部分免除的,債即于免除的范圍內消滅。
2、保證債務、利息債務等從債務隨主債務的免除而一概消滅。從債務從屬于主債務,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引起保證債務的消滅,因此,主債務因免除而消滅的,從債務也隨之消滅。但是,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的主債務的存在,如果免除人僅免除了保證債務,則主債務仍然存在。
3、連帶之債權債務的免除。
(1)債權人僅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的,其余債務人的債務份額不消滅。
(2)部分連帶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所負債務時,除被免除的該部分債權人的債權份額外,其余債權人的債權不消滅。
4、不可分債權債務的免除,必須針對全部債權和債務為之。債權人僅免除部分不可分債務人的債務,或部分不可分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部分不可分債務時,不發生免除的效力。
二、債務人死亡怎么辦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什么是債務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成立條件:
1、客觀要件首先,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2、主觀要件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損害。
以上是關于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效力的法律知識,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債務免除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主債務絕對消滅保證債務、利息債務等從債務隨主債務的免除而一概消滅、連帶之債權債務的免除。如需了解更多,歡迎登錄官網,將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