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交完罰金后怎么處理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對于職務犯罪的情況是比較多的,有的在職人員為了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這是屬于違法的行為。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職務犯罪交完罰金后怎么處理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職務犯罪交完罰金后怎么處理
構成職務犯罪后,犯罪分子主動退還贓款或者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職務犯罪有哪些特征
職務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動機的偽裝性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活動時都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思想斗爭,年齡越大,職權越高貿然行事的就越少。他們既想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財物,以滿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別人發現以保持其現有地位的鞏固,在這種思想動機下,他們就千方百計的打扮自己,給自己的犯罪行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這種偽裝性所以他們很容易麻痹一些領導和群眾,從而看不清他們的真實面目,在其“先進”、“立功”的假面具的掩蓋下,在廣大干部群眾一時認不清的偽裝下,他們便有恃無恐,膽大妄為,不斷強化其犯罪動機,毫無顧忌地進行職務犯罪活動。
(二)謀略上的“合法性”
他們企圖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夠穩定的空子,打著合法的旗號以合法的身份進行非法活動,企圖既進行了職務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達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們往往采取“領導批準”、“業務需要”、“搞活經濟”、“招商引資”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為私,這種犯罪形式,在貪污犯罪和受賄犯罪中表現的比較明顯。
(三)占有上的貪婪性
犯罪的意念產生后一旦付諸行動,想再收回很難的,特別是職務犯罪,趨向性決定了拿錢欲望越強,胃口越大,逐步使個人私款極劇膨脹起來,這從一些經濟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來,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犯罪行為上表現出極大的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懾、心理壓力會被僥幸心理所代替。
(四)對社會腐蝕危害性
國家工作人員往往在作案前后會用職權和金錢去拉攏腐蝕有關領導和知情人員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攏有關人員,或者用金錢收買他們作為“用得著”的人,或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擴大勢力,或者請客送禮,拉有關領導到黑惡勢力盤踞的場所,娛樂消費腐蝕領導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