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車禍傷殘可以申請賠付嗎

導讀: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當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車禍導致人員受傷甚至傷殘的往往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負責人要求賠償,以及承擔醫療費用,但是往往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會盡快的進行處理而不會拖延,那么三十年前的車禍傷殘可以申請賠付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三十年前的車禍傷殘可不可以申請賠付
三十年前的車禍傷殘一般來所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可以申請賠付,但如果有特殊情形,時效可能延續。如果二十年間沒有主張權利的話,已經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了。
車禍傷殘賠償怎么賠
車禍傷殘可賠償項目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鑒定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