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的離婚起訴書范文

導讀:
起訴離婚是我國重要的離婚方式之一,當夫妻雙方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離婚中的一些問題協商不成時,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起訴就需要寫起訴書,那么無子女離婚起訴書范文是怎樣的?下面由大律網河南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無子女的離婚起訴書范文
離婚起訴書
原告張××,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開平市長沙人民西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開平市長沙曙光東路×號×幢×××房。電話:×××××××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100000元,其中50000元歸我所有;
3.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我與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100000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00000元中的50000元歸我所有。
本《離婚協議書》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立協議人:×××(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二、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哪些證據能證明一方有過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形式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在離婚案件中,證明配偶一方存在離婚過錯的常見證據為下述五種。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的主要形式是各種書面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圖紙、圖表等,但書證的具體物質載體不限于紙面材料,對于石碑、竹木等非紙類材料也可成為載體。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過錯的書證形式有:信件、保證書、財產約定、忠誠協議、結婚證、公證書、借條、報案記錄等。而書證的調取,既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師調取,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于書證的審查,一般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進行:(1)審查書證制作者的真實性及其動機;(2)審查書證制作的時間、地點;(3)審查書證是否進行過更改或偽造;(4)審查書證之間及書證與本案的關聯性;(5)對于調取的是副本或復制件的,注意審查其來源情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如物品的長、寬、高、質量、痕跡等特征。相對于書證來說,物證一般具有較為直觀的特征。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物證有:照片、毛發、性輔助用具、實施暴力器具、紀念物品等。對于物證的提取,同樣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師調取,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于物證的審查,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察:(1)審查物證的來源及取證方式;(2)審查物證的真實性;(3)審查物證與本案的關聯性;(4)對于調取的是復制品或照片的,應當說明來源及原件存放地點。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技術手段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具有直觀準確、客觀性強、信息量大、能連續展示運動畫面等優點,在民事訴訟中大量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