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欠款如何起訴

導讀: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主張
法律分析:材料供應商無權要求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欠付的材料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欠工程款不給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關于對方不給工程款的起訴,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準確選擇被告。在提起訴訟時,選擇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4、訴訟請求的范圍。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會支持這些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怎樣主張欠付工程款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敗嘩緩擔給付責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工程欠款怎么起訴
一、工程欠款怎么起訴
1、工程欠款糾紛起訴程序如:
(1)準確選擇被告,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2)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相應的材料;(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xù)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xù);(5)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工程欠款糾紛證據有哪些工程欠款糾紛證據如下:
1、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證據材料。個人的是雙方身份證資料,公司的是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查詢資料;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會議紀要,來往郵件、信函,現(xiàn)場工程簽證單等等一切相關的證據材料;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材料;4、提交其它訴訟相關的證據資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張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等。此外,施工方被拖欠建筑工程款的,除了是可以起訴發(fā)包人外,還可以將承包人、分包人等相關責任人員一并起訴索償,被告人越多,就越有可能追回欠款。
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怎么主張欠付工程款?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敗嘩緩擔給付責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拖欠工程材料款被起訴的后果
法律分析:欠別材料款不還被人起訴對生活會有影響。如果欠的材料款個人行為或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 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申請。執(zhí)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