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立案的整個流程

導讀:
訴訟就是百姓日常說的“打官司”,這里是指因發生民事糾紛如何“打官司”。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為以下幾個步驟:
起訴立案全流程
1、提交起訴狀
份數=被告人數+第三人+法院一份
起訴狀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2、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律師提供:授權委托書、律所函、律師證復印件
委托員工提供: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近親屬提供:授權委托書、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4、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有證人的需提供證人姓名和住所。
5、當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續和交齊相關訴訟材料后,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登記案件向當事人出具《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當事人釋明。
6、當事人應在收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逾期未繳納訴訟費,依法按撤訴處理。
立案方式:現場立案、網上立案、跨域立案、郵寄立案、
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登錄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進行網上立案,或者就近選擇“家門口”法院申請跨域立案,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將立案材料郵寄至法院進行登記立案。
到法院打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訴訟就是百姓日常說的“打官司”,這里是指因發生民事糾紛如何“打官司”。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 起訴
民事訴訟從起訴開始,起訴就是啟動訴訟程序。俗話說,民不告,官不理。過去古代叫做告狀。就是將自家的冤枉告訴官家,讓當官的斷官司。
1、起訴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原被告的主體資料,例如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營業執照(法人);(2)起訴狀(根據起訴人數確定份數);(3)證據材料,包括原件和復印件(份數與訴狀一致);
2、提交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3、提交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網上進行立案。
二、法院進行審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內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材料,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這里的7日是指自收到受理通知時次日起算,若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則可相應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后第一天。所以,千萬要注意了,若因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的,是沒有可以補交一說的,只能按撤訴處理。
法院審查后同意立案的,通常需要把立案材料寄送給對方當事人,由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但不管被告是否提供答辯狀,都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提醒: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度,但是也會審查必要的身份、住址、案由等信息,告訴你補充相關材料。
三、安排日期開庭
同意立案后,通常法院會同時告知開庭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負責人。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還會進行公告,讓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參見庭審。
注意了,對確定好開庭時間的,一定要謹記,記得到庭參加或者委托代理人或律師進行訴訟,否則無理由不到庭的,將按撤訴處理。
四、開庭
到了這個環節,在庭上的一切表現則是判斷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原因。通常在法庭上,訴訟流程的審理主要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庭前準備:這里法官會核對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宣布庭審的紀律,以及告知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回避?即當你認為庭審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可申請更換該人員。
(2)法庭調查:在該環節,主要是雙方當事人進行陳述的環節。首先由原告對起訴狀進行陳述,被告再進行答辯,從而由法官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其次,對雙方持有的證據進行質證,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是否有異議,發表意見,此外,若有證人的,證人這時可出庭作證;最后,對所有證據質證完后,需要作最后的陳述。至此,進入下一階段。
(3)法庭辯論:一般是圍繞爭議焦點原被告相互展開辯論,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對一方的提問需由另一方做出解答,切忌不能過于重復提問,或就一個關鍵點“死磕到底”,甚至將法庭演變成吵架現場,這屬于擾亂法庭現場的行為,雖然法官會制止,但卻給法官帶來不好的印象。
(4)法庭調解:在雙方辯論完后,基本庭審到了尾部,這時法官一般會詢問是否需要進行調解,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需按調解書內容履行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5)休庭評議:調解不成的,法官就需要和合議庭的其他人員進行討論,這時一般會休庭10分鐘左右。
(6)宣判:休庭結束后,若審判人員當時可以形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當庭宣判,否則會定期宣判。但是,最終結果需以收到裁定書或判決書后才生效。
五、核對筆錄、簽名
開完庭后當事人還不能馬上走,需要等書記員將庭審筆錄打印出來,雙方核對無誤后需在每頁上進行簽名。至此,所有審判流程才最終結束。
根據《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因此,在開完庭后很多人都是要等法院送達裁判書,但具體法院什么時候送由法院決定,只要還在這個審期內的就是合法的。
特別提醒:當收到判決或裁定書時,若你不服的,可以選擇上訴,注意裁定書和判決書的上訴期是不一樣的: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六、 執行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如果你是敗訴方,最好是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等到對方申請執行時,你還要承擔強制執行的有關費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措施,還會將你打入老賴黑名單,構上拒執罪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基本流程
立案前的準備
普遍情況下,打官司是解決糾紛的最后方式,一旦決定打官司了,就必須要做好萬全的準備,畢竟誰也不想敗訴!
關于打官司前需要考慮的問題以及需要做哪些準備,在上一期文章?《打官司指南 | 決定打官司前必須要考慮的幾個問題》中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這里就不再重復介紹了,大家可以點擊鏈接進入查看。
準備起訴材料
首先需要要寫好一份起訴狀:
1、寫清楚原被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詳細地址、身份證號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單位全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原告就是自己本人,被告就是自己要告的對象。2、寫清楚訴訟請求,即自己希望通過打官司達到什么樣的目的。寫清楚事實與理由,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3、準備好起訴狀的數量
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該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通俗點講,原告的起訴狀要一式幾份,留在法院的一份就叫正本,而由法院向被告送達的起訴狀就是副本,正本和副本中的內容一樣。
其次準備好證據,如:借條、轉賬憑證、合同、協議書等。三是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件。
(注:不同類型案件需要不同的材料,以上為基本資料,其它材料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
很多人由于法律知識有限,不會寫起訴狀,就自己在網上找模板亂套。如果確實想自己寫起訴狀,建議多參考幾個模板,或者直接找專業人員代寫。此外訴訟請求一定要寫全面,就拿借款糾紛來說,如果金額比較大,需要主張利息,就一定要寫清楚,不寫的話法院是不會主動要求對方給你支付利息的,這樣就會導致自己有損失。
向法院遞交材料立案
法院有很多部門,但立案地方只有一個,所以準備好上述相關材料后直接去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大廳)立案。
一般情況下,可以當場立案,如不能當場立案的,法院收到材料后,會在七天內給予答復。
立案的時候要注意多問、多溝通,很多時候,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不給你立案,比如管轄的問題、材料準備不齊全等,這個時候就需要多問問,讓工作人員一次性說清楚,避免下次又跑冤枉路。
訴前調解
很多民事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如果調解能解決的就不需要訴訟,很多法院為了節約訴訟資源,以及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在受理案件前,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那么法院會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調解協議書;如果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失敗的,則正式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step 5
繳納訴訟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打官司要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及預交訴訟費通知書,告知你需交多少訴訟費,交到哪個賬戶,這時你需要注意繳費日期與期限,如果你在七日內不交的話,法院就會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交納訴訟費確實有困難,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申請的話需有貧困證明。
準備材料等待開庭
很多人交了訴訟費后就想著盡快開庭,早日解決自己的問題。但實踐中等待開庭這個過程可能會有點漫長,因為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一步一步進行,很多法院案子多法官少,得一個一個排期開庭。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受理你的起訴后,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你的案件分配給某個法官,法官一般都會安排書記員以電話方式聯系雙方當事人,這期間一定要注意保持電話暢通,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安排庭前會議或開庭。
在等待開庭期間,需要提前準備開庭使用的材料,這里主要是證據,因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勝訴,至于是否會勝訴,就需要看證據是否充分、法律依據是否適當。打官司不是看誰有理,而是看誰證據充分。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需要自己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反駁對方的陳述,所以提前搜集并準備證據非常重要。
此外,如果有些證據你搜集不到,可向法院申請調取;如果有證人要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如果發現對方可能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想調閱案卷,可以聯系承辦法官。
開庭審理
收到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后,一定要按傳票上通知的時間、地點去參加庭審,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到達,要聯系承辦法官說明情況,否則法院會按你自動撤訴處理。開庭時準備好你的起訴狀、證據原件及復印件,按照法官的要求進行相關庭審過程即可。
庭審的流程主要有: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雙方陳述等,跟著法庭的步驟來即可。
1、法庭調查:這個階段通常會有原告陳述、被告陳述、雙方證據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法官總結這幾個環節。
如果法官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事實,或者需要繼續舉證的,法官可根據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了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并約定好下次開庭時間。
如果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會就事實即爭議進行歸納總結,并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案由補充。然后,會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2、法庭辯論:即原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所爭議的事實分別發表辯論意見。
3、法庭調解:法官會在庭審的過程中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如果愿意,法官可以當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雙方不同意調解的,法院會依法進行判決。
庭審結束后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法院會當庭宣判,如果不能當庭宣判的,法院會擇日宣判。當然現實中一般都是擇日宣判。
法院出具判決書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簡易程序的案件最遲會在你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拿到判決書;如果是普通程序就需要六個月。
如果你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寫好上訴狀交給主審法官,法院會通知你交納上訴費,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則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
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對方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那么這時候就需要你帶上判決書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件,再次到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遞交申請執行書。
總的來說,打官司是一件比較專業的事情,如果之前對訴訟流程沒有任何接觸,建議起訴前先咨詢專業人士具體流程,或者視情況委托律師代為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