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處理代持股份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股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資產形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夫妻雙方在婚后可能會通過投資等方式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在一些情況下,由于各種原因,一方會以代持的方式持有股份。那么,在離婚時如何妥善處理這些代持股份,確保雙方權益的公平分配呢?
所謂代持股份,通常是指一方(代持人)按照另一方(實際出資人)的指示,名義上持有股份,但實際上的經濟利益屬于實際出資人的一種安排。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代持人在公司登記材料上是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但實際權利仍歸屬于實際出資人。
離婚時,股權代持怎么處理?
代持股權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以外觀主義”,簡單的說工商信息登記為準,例外情況以“投資協議或者入股協議、真實出資等”的認定標準。
如果離婚時一方主張股權是代持,則“誰主張誰舉證”,舉證成功的,對代持股權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不予分割。
出現股權代持爭議時法院的處理方式
1.程序方面
與一般民商事糾紛案件不同,離婚案件通常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處理的是夫妻雙方基于婚姻而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個人隱私,他人也無權干涉。因而,當其中一方提出存在股權代持時,鑒于爭議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相關事實也難以在離婚案中查明,法院往往在離婚案中不予處理爭議股權,當事人需另行解決。而在另案提起的代持糾紛訴訟中,法院將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股權代持關系,從而決定該部分股權后續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實體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股權代持關系的成立以股權代持合同及實際出資為要件,這也是股權代持糾紛中法院審查的重點內容。法律對于股權代持合同的形式并無限制,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果代持雙方簽署了內容明確的書面代持協議,認定代持關系通常不會有太多困難。
但實踐中,由于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往往關系密切,多是生意伙伴或者親朋好友,出于信賴關系、人情因素等各方面原因,雙方可能僅有粗略的口頭商議,而無任何書面記載。此時,便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具體的行為形成了“事實上的代持合意”。2022年3月1日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即對如何認定“其他形式的合同”作出了規定和指引。[2]
根據我們檢索的一些案例,在雙方沒有明確書面代持協議的情形下,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系:
(1)出資義務履行情況。如前所述,出資(不論認繳還是實繳)是取得股東權利的實質前提。在公司有實繳資本的情況下,主張代持關系存在的隱名股東[3]需證明是由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相關證據通常是與公司或顯名股東的轉賬憑證、資金流水等。相對地,否認代持關系存在的顯名股東可能辯稱其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借貸、贈與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繼而否認隱名股東的付款行為構成出資。同時,出資款是否有合理的出資來源也可能成為爭辯的內容并影響法官的心證。
(2)隱名股東是否行使過股東權利,如是否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參加過股東會、董事會或簽署過相應的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是否收取過股東分紅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時隱名股東能夠提供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反映其對公司的運營決策有較大影響的證據,但這并不當然代表是在行使股東權利,因其可能擔任了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崗位,基于職位因素參與公司管理并不等同于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也不能證明其就具有股東身份。
(3)是否有合理的代持理由。商事行為背后總有追求利益和效率的動機支撐。代持意味著股權的實際權益歸屬與登記狀態相分離,而這種分離會產生額外的成本和風險。因此盡管不是實質要件,但主張代持關系成立的一方總難免需要對代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來加強法官的心證。如果代持明顯不符合各方利益,或實現不了當事人所稱的需要通過代持達成的目的,不能自圓其說,法官可能會提出質疑。
(4)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知悉實際出資情況、是否知悉股權代持事宜,是否能夠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相互印證。
(5)公司的盈虧風險是否實際由隱名股東承擔。
(6)隱名股東是否向名義股東支付過代持相關的報酬、費用,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主張股權代持關系存在的一方需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并承擔證明不力的后果。如果綜合各方面事實后,仍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將不予認同代持關系的存在。換言之,股權仍歸屬于登記為股東的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可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要求將相關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代持股權能否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首先,要明確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予以分割。
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他人財產,就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其次,如何證明代持的真實性。
該部分舉證責任完全由主張代持事實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較重,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使法官確信股權代持的真實性。通常來說,至少需要從以下幾點進行舉證:
第一,有無代持股協議。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由于股權代持常常發生在親友之間,因此不排除離婚時持有股權一方為避免財產分割,偽造代持協議的情況。因此,法院一般不會僅憑代持協議就認定代持關系的存在。
第二,還需要綜合考慮:隱名股東是否實際繳納出資、出資憑證、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關系的正當性,以及其他股東是否知悉隱名股東的存在等諸多因素。
第三,隱名股東是否實際經營管理公司,也是認定股權代持的有力證據。比如:管理財務,發放工資、參與公司決策、簽署業務單據等等。
【案例分析】:
丈夫為朋友代持股權,妻子要求分割
小黃結婚后開了一家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權。多年后,小黃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鬧離婚期間,小黃把名下公司80%的股權轉讓給了朋友。為此,雙方離婚后又打起了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妻子要求平分公司的100%股權。為了向法院證明轉讓的股權是為別人代持的,小黃舉證提供了《代持股協議書》、實際股東的出資轉賬憑證、以及“小黃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代持股權”并將股權返還實際股東的決策文件。憑借這些證據,法院認定小黃轉出的80%的股權是代別人持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黃的妻子不能進行分割,最終法院駁回了小黃妻子的訴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股份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可以證明對方也有出資,且存在代持關系,則這部分股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出資的來源;二是夫妻雙方是否有關于股份代持的書面或口頭約定;三是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情同意這種代持安排;四是夫妻雙方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實際參與程度等。
面對離婚時的代持股份處理問題,我們建議如下:
1. 盡量通過協商解決。雙方應本著公平的原則,嘗試就代持股份的處理達成和解協議。
2. 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轉賬記錄、協議書、證人證言等,以證明代持關系的成立及對方實際出資的事實。
3. 咨詢專業律師。由于股權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4. 注意時效問題。一旦發現可能涉及股權分割,應盡快采取措施處理,避免因拖延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離婚時代持股份的處理是一個需要綜合考量的問題。如果遇到此類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的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