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賠償

導讀:
社旗縣公安局對豫R×,社旗縣公安局對曹某某駕駛的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和孫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分別進行安全性能鑒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分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告知書,鑒定意見分別為: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事發時的瞬時速度進行了車速鑒定,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告知書,鑒定意見為:豫R×,案例分析:2021年5月13日6時40分許,被告曹某某駕駛豫R×。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當場死亡的情況,賠償問題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六十周歲以上的受害者,年齡每增加一歲將減少一年的賠償金額;而對于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受害者,則統一按五年計算。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律師見解
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如下:首先確定一個基準年限,一般為20年。然而,如果死者在60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基準年限將減少一年;如果死者在75周歲以上,基準年限將統一按5年計算。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考慮到不同年齡段人群的生命預期,確保賠償金的計算更為公平合理。
在責任劃分為三七分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將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進行分配。具體來說,如果一方被認定為承擔70%的責任,那么該方將需要承擔70%的賠償金額;而另一方則需要承擔剩余的30%。這樣的賠償分配方式體現了責任與賠償相一致的原則,有助于確保賠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金額和責任劃分可能會受到事故具體情況、雙方責任大小、保險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時,建議當事人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或保險公司,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事故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13日6時40分許,被告曹某某駕駛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沿社旗縣Y004(螞程線)自北向南行駛至苗店鎮“趙崗”路段時,與自西向東向北轉彎行駛的孫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社旗縣公安局對曹某某駕駛的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和孫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分別進行安全性能鑒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分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告知書,鑒定意見分別為: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轉向性能和制動性能均有效,其燈光性能除右前霧燈受損不能正常點亮外,其余燈光性能均有效;孫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的轉向性能有效,其制動性能、燈光性能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社旗縣公安局對孫某某尸體進行了法醫學鑒定,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告知書,鑒定意見為:死者孫某某系顱腦損傷伴血氣胸而死亡。
社旗縣公安局對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事發時的瞬時速度進行了車速鑒定,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告知書,鑒定意見為:豫R×××××號江淮牌輕型廂式貨車事發時的瞬時速度約為35.3km/h。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第XXXX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曹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孫某某駕駛電動車進出道路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車輛優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認定曹某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孫某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孫某某對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提出書面符復核申請,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宛公交復字結論[2021]第000342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復核結論為: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XXXX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公正。經研究決定:維持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XXXX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左愛玲、孫曉露、孫曉陽、孫曉闖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曹玉良賠償原告左愛玲、孫曉露、孫曉陽、孫曉闖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18075.78元(348075.78元-3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左愛玲、孫曉露、孫曉陽、孫曉闖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6元,保全費420元,由原告左愛玲、孫曉露、孫曉陽、孫曉闖共同負擔870元,被告曹玉良負擔48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