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半年后死亡,車禍半年后死亡賠償標準

導讀:
(4)充分的庭審準備,元甲律師在開庭前做了大量的案例檢索和梳理工作,尤其是元甲律所代理的且系順義法院審理并已經生效的判決,后在開庭前將高院的24號指導案例和我方代理的案件提供給法官做參考,同時建議家屬參加庭審,向法院據實陳述在事故發生前劉女士的身體狀況和生活狀態,三、關聯性和參與度的問題:(1)劉女士在發生事故時,診斷為脛腓骨骨折、踝骨骨折及盆骨骨折等多處傷,但是從2021年6月7日開始直到其去世將近四個月的時間里,其治療均與感染有關,這意味著有大部分醫療費存在法院不支持的風險。
2021年4月1日,正值西方愚人節的這天,意外與不幸也向劉女士開了一個巨大的玩笑!宋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市某路口時與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劉女士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女士受傷十分嚴重!
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司機宋某和劉女士承擔同等責任。劉女士被送往急診搶救和進行后續治療,不料在治療過程中繼發感染,于2021年9月3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去世。
北京市元甲律所接案后,梳理本案三大難點:
一、家屬對責任不服,想弄清楚具體情況,但住院不久后當事人不太清醒,交通隊筆錄做不了;
二、對方不愿意承擔醫療費,全部由自己墊付,經濟壓力非常大;
三、關聯性和參與度的問題:
(1)劉女士在發生事故時,診斷為脛腓骨骨折、踝骨骨折及盆骨骨折等多處傷,但是從2021年6月7日開始直到其去世將近四個月的時間里,其治療均與感染有關,這意味著有大部分醫療費存在法院不支持的風險;
(2)交通隊委托尸檢的結論為劉女士符合感染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外傷所致繼發癥與自身疾病共同導致其死亡結果即共同因果關系;
(3)保險公司非常堅決地提出關聯性和參與度鑒定,并就醫療費的合理性提出了鑒定;
(4)法院委托鑒定后鑒定意見為:存在共同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50%,且明確2021年6月7日之后產生的醫療費與感染有關,建議參照因果關系的參與度執行;
(5)目前順義法院有關的生效判決中存在兩種情況,支持和不支持考慮;
元甲律所面對重重難題,專業應對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1)針對責任劃分問題,元甲律師接案后第一時間提出復核申請,后交通隊發回重新認定并因當事人不清醒無法做筆錄而中止。后元甲專案組成員陪同家屬一起去交通隊溝通事發經過及責任,后交通隊研究后再次做出事故認定,維持同等責任;
(2)高額醫療費問題,元甲專案組成員幫助家屬與醫生深度溝通,在確認傷者身體可以承受轉院的路程且其他醫院接受的情況下,為緩解經濟壓力幫助傷者轉院;
(3)為了明確因果關系,在劉女士去世后第一時間調取了全部的病歷并主動聯系交通隊委托尸檢,在尸檢對我方不利的情況下,第一時間與家屬溝通本案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安排盡快立案。
(4)充分的庭審準備,元甲律師在開庭前做了大量的案例檢索和梳理工作,尤其是元甲律所代理的且系順義法院審理并已經生效的判決,后在開庭前將高院的24號指導案例和我方代理的案件提供給法官做參考,同時建議家屬參加庭審,向法院據實陳述在事故發生前劉女士的身體狀況和生活狀態。
經過元甲律師的不懈努力、開庭時的據理力爭,法官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訴請,法院沒有考慮參與度鑒定意見,幫助逝者家屬獲得賠償款近120萬元!但保險公司提出了上訴,爭議的焦點還是因果關系和參與度的問題,元甲律師對此進行了有力的回應和答辯,后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亮點
(1)這是一份有溫度的判決書:劉女士因交通事故受傷,半年時間的治療仍沒能挽留她的生命,對家屬來講,與那段時間告別需要這份正義的判決,且這一程有元甲專案組一路暖心陪伴;
(2)本案焦點涉及到關聯性以及參與度、用藥合理性等問題,司法實踐中本身就存在爭議且我們并不是判例法國家,雖然有24號指導案例,但是如果法官認為并非類案,在說明清楚的情況下是可以考慮參與度的,在這樣非常不利的情況下,不考慮參與度的這份判決,對我們來說也是極具價值的!
案例來源: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車禍半年后死亡,肇事司機擔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相關律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為人僅對自身的過錯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損害后果,應找出造成該損害后果不同原因,具體分析各原因對于該損害后果的發生所具有的作用力。
車禍半年后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來計算。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3)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
(4)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范圍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