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簽證啟示錄

導讀:
建筑工程簽證啟示錄
建筑工程簽證啟示錄
“99示范文本”對建筑工程施工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對等規定,其中涉及到大量的簽證情形,本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對這些情形進行總結,便于實務中全盤掌握,靈活運用,最大限度地維護建筑商的合法權益。
、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簽證
“99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8.1條規定:“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針對該條款,建筑商要注意以下實務問題:
其一、必須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里明確約定開發商完成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具體時間。例,對“三通一平”可作如下約定:“甲方應在開工前十天實現施工現場通水、通電、通路和施工場地平整。”對項目前期可作如下約定:“甲方應在開工前十天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開工后任何拆遷戶在乙方施工現場鬧事或阻撓施工,均可視為甲方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的工期順延及損失賠償。”這里的約定意義重大,建筑商千萬不可懈怠。這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前提,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開發商完全可以以“完成該工作雙方沒有時間限制”抗辯,這時的違約責任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建筑商將十分被動。
作者在擔任某上市公司法律顧問時,曾見該公司合同簽約員在合同“違約責任”一欄里作出了這樣的約定:“按《合同法》規定辦。”殊不知,該約定儼然是與《合同法》在踢皮球。因為《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由雙方約定現在若約定“按《合同法》規定辦”,怎么辦最終的結果必然是:違約責任懸而未決,違約責任無章可循。建設施工合同也概莫能外。“99示范文本”通用條款對甲方工作僅有一個總體的框架描述,具體到個案,當事人還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必須約定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限,若一筆帶過若不予涉及,該條款將成為空中樓閣,無法操作。
其二、必須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里明確約定處理程序。仍用“三通一平”為例,約定可以是:“甲方未在上述時間完成三通一平工作,乙方可在該情形發生后14天內向甲方工程師提出工期順延及損失賠償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這是為雙方履行程序所設計的時間表。對于建筑商,一旦作此約定,一定要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即簽證要求,否則,將面臨著喪失權利的危險。對于開發商,接到簽證報告后,一定要正確對待,不能置若罔聞,否則,也將面臨極其不利的局面。比較而言,這是對建筑商有益的條款,在建筑實務中,開發商不簽收建筑商的正式來函,或者簽收后不管不問的情況司空見慣,設定該條款,將為建筑商增加一柄維權的利刃。
實務中,還會出現一個問題,建筑商向開發商遞交簽證報告,經常情況下,開發商并不簽字,一旦發生糾紛,建筑商怎么證明自己已經遞交了這份報告呢這在下文以專題分析。
其三、必須約定明確的法律效果,通俗而言即“不這么做怎么辦”。承接上文的約定內容,可以接著作如下約定:“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默示認可,乙方的報告可以作為結算依據。”這是羈束在違約方身上的緊箍咒。一份協議要說有100%效力的話,評價這幾句有關法律效果的話具有99%的功效并不為過。好比一個人犯了法,警察抓了人,但并沒有法律規定要判什么刑,法官只好放人,犯了法的人仍然可以逍遙法外,道理就是這么簡單。
這里有一個法律問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約定“過期作廢”,該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作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一項約定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兩個人之間的法律”,其理即在于此。我國《合同法》生效后,“意思自治”具有了更廣泛的內容。如超越經營范圍簽約、建筑市場上的墊資建設,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均被認為是無效民事行為,但《合同法》生效后,這樣的結論就需要重新評判了。從無效到有效,體現了立法的價值取向,促進交易發展,維護自由意思表示,法律時空雖然來了個大顛倒,但其價值理念更趨成熟。“逾期不答復即視為默認”的約定并不違背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反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有如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很顯然,法律賦予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當事人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給予的自由空間,明確約定“不作為即視為默示”。
其四、必須明確約定索賠的具體內容,如工期順延、賠償損失等。仍以“三通一平”為例,先對上文約定的游戲規則概要如下:“開發商在開工前10天實現三通一平,否則,建筑商在14天內提出索賠報告,開發商在14天內答復,否則視為認可。”假如違約情形出現,建筑商必須及時提出內容完備的索賠報告。
索賠報告參考:
某某公司:
按照貴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貴公司應先于開工前十天實現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現離開工日期僅有五天時間,我公司早已做好開工準備,但貴公司尚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鑒于此提出如下要求:“1、工期予以順延。我公司將在貴公司實現三通一平等開工條件并在接到貴公司的開工通知后十天內開工,期間逾期時間應作工期順延處理;2、賠償損失。按照業經貴公司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我公司的人工、機械臺班、周轉材料、施工現場的安排為……,據此要求貴公司賠償因工期順延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即每順延一天,賠償xx元。”
建筑公司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切勿在上述通知后追加:“望貴公司在接到本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我公司可據此結算。”這是畫蛇添足的敗筆。追加內容其實早已在雙方的合同上作了約定,雙方既然已達成合意,完全沒有必要舊話重提。不要認為,若不提一筆,索賠報告將無約束力,這種顧慮是多余的。
開工延期的簽證
“99示范文本”第11.2條規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該項稚簽證與前述簽證經常是因為相同的原因所致,如三通一平未實現、施工許可證未辦妥等,一個明禮誠信的開發商遇此情況會主動給建筑商發函,主動提出推遲工期并賠償建筑商的窩工等損失,也即此條款設計的路線圖。但常有另一類的開發商,他們漠視建筑商的合法權益,根本不會主動發出類似的通知,對于這種情況,建筑商應循第種簽證途徑實現利益最大化。
對于開工延期的簽證,“99示范文本”并未規定“處理程序”和“法律效果”,這就使得該條款的可操作性大為遜色,建筑商在簽訂合同中應關注這個問題。建議按照第種簽證的相關約定在專用條款里設定“處理程序”和“法律效果”。
工期延誤的簽證
工期、質量是開發商常常用來攻擊建筑商的武器,特別是工期,在工程款訴訟中,開發商常常據此反訴。延期完工有時并不是建筑商的過錯,追根求源往往在開發商,而建筑商卻常常要背黑鍋并承擔敗訴的結果,這種不公平的結局在司法實踐中常常上演,原因何在就在于建筑商沒有工期延誤的簽證。在誠信欠缺的經濟交往中,簽證就是建筑商的錢,沒有簽證,又沒有其他證據,承擔損失是必然結果。有些建筑商一心一意、恪盡職責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工程師的指令均不折不扣地執行,但偏偏疏于簽證。殊不知,一項工程的利潤是有限的,若額外搭配幾個不付錢的生意,虧損豈不是情理中事一旦開發商提出工期抗辯,建筑商必須拿出實實在在的反駁證據簽證,簽證順延一天,則免責一天。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延誤工期違約金經常是日萬分之二,甚至更高,該項違約金數字是驚人的。建筑商應以百倍的注意力來關注簽證,不要讓簽證成為自己的“軟肋”。可以說,簽證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它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作為一項難以操控的軟件,其重要性要比建設行為這一硬件大得多。試想,硬件有了,但軟件沒有,碰上一個不講理的開發商,你的硬件將毫無意義。
“99示范文本”第13條規定: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不可抗力;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人在前條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上述簽證與簽證不同,通用條款已經作出了“處理程序”、“法律效果”、“簽證內容”等方面的約定,故當事人只要不排斥使用,相關內容在當事人之間將自動生效,故操作起來較為簡便。建筑商要注意的是:
其一、圖紙、預付款、進度款、簽證款等的交付、支付時間應在專用條款里明確約定,否則,該條款無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