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包庇罪的區別,窩藏罪與包庇罪的處罰

導讀:
三、主觀要件不同:窩藏罪: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一、定義不同: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還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證明給以包庇的行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包庇罪:包庇罪是指為了保護、隱匿犯罪分子或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而實施的行為。具體來說,包庇是在明知他人已經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庇護、救助、藏匿或提供虛假證據等方式,以阻礙司法機關調查犯罪并保護犯罪分子的行為。包庇罪是一種犯罪共謀行為,即主要犯罪行為已經發生,而包庇者在事后提供一定的幫助。
窩藏罪:窩藏罪是指故意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或者其他幫助,為其逃避法律追究而實施的行為。窩藏是指明知他人有犯罪嫌疑或已經犯罪行為,為其提供住所、偽造身份、提供假證件、幫助其銷贓等方式,并積極助其逃避追捕或處罰的行為。窩藏罪是在刑法上對提供幫助以其藏匿犯罪分子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客觀表現不同:
窩藏罪: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需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后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包庇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借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三、主觀要件不同:
窩藏罪: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