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怎么給,撫養費給予方式

導讀: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離婚是婚姻的不幸,但孩子是無辜的。夫妻離婚后并不意味著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父母仍承擔著撫養子女的義務,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離婚后子女撫養相關問題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按月給付是一方收入較為穩定,按月給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給付是一方收入不穩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也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滿18周歲。例外情況下可以延長或者縮短給付期限。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限的情況,是指子女雖已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子女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限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且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條第2款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子女撫養費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明顯不夠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有: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難以滿足今后的實際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父母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況有: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無力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撫養能力;因犯罪被收監,無力給付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