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車輛被抓三次,會如何處罰?

導讀:
21時15分左右,趙某駕駛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執勤點時,因形跡可疑被執勤民警截停,經對其采取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乙醇含量為31mg/100mL,已達到飲酒駕駛標準,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2021年1月15日,趙某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新鄉交警四大隊查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400元的處罰,2019年8月21日,趙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新鄉交警十大隊查獲,后被法院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mdash。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案例】執迷不悟、屢教不改了
6月11日晚,新鄉交警六大隊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在金穗大道與東明路交叉口開展查處酒駕行動。21時15分左右,趙某駕駛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執勤點時,因形跡可疑被執勤民警截停,經對其采取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乙醇含量為31mg/100mL,已達到飲酒駕駛標準。
后經查詢,民警意外地發現趙某此前兩年內因酒駕已被公安機關處理兩次,這是第三次酒駕被查。2019年8月21日,趙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新鄉交警十大隊查獲,后被法院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21年1月15日,趙某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新鄉交警四大隊查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400元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