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超過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導讀:
還應注意的是,實踐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無法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情形,對此,《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規定:&ldquo,《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48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在現實中,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健在,家庭中往往不會立刻分割遺產,尤其是對于老人正在居住的房產,在處理的時候更是慎之又慎。出于維系家庭紐帶、贍養老人、恪守孝道等原因,繼承人遲遲沒有分割遺產,時隔多年后繼承人才提出對遺產進行分割,遺產超過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據此,繼承開始的時間應當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被繼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時間如何判斷,一直存在爭論,主要有腦死亡說、心臟停搏說、脈搏停止說、脈搏停止且心臟停搏說、呼吸停止說等觀點。在我國,一般是以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死亡的標準。如果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應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48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還應注意的是,實踐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無法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情形,對此,《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確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受害人死亡先后順序問題,會對死者財產的歸屬問題產生影響,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如果無法確定誰死亡在先,那么財產分配便無從開始,用民事法律予以規范確有必要。《民法典》增加了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共同遇難死亡順序推定規則,本條規定其實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同時在2015年《保險法》中也有所體現,即“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有期限嗎?錯過了繼承的時效怎么辦?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限,是法律規定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的時間限制。《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時間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及時起訴,過了3年的時間,就喪失了勝訴權,就不能再請求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利。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種種復雜情況,《民法典》第194條也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
為了解決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從而穩定財產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條中又規定了繼承權的最長存續期間,即“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這就是說,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的20年內行使。20年期間屆滿,這個權利就消滅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來決定延長。
繼承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等問題。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過了訴訟時效之后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提出抗辯那么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這里共同共有意味著可以共享收益,共同使用遺產的成果,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但是一旦在繼承財產之后出現糾紛且時間已經超過20年的,就無法保障自己的勝訴權。
所以一旦出現糾紛就必須盡快解決,如果暫時不能發現問題,盡可能提前將財產分割協議制定出來,這樣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有一定的依據。




